《党章》规定: “ 党的基层组织,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,经上级党组织批准,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,总支部委员会,支部委员会。 ” 《条例》按照党章的原则和机关党组织实际情况,对机关党的基层组织的设置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。
(1) 党的委员会
机关党员在 100 人以上的,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。党员不足 100 人的,因工作需要,经上级党组织批准,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。基层委员会下设若干党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。
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,一般设委员 5—9 人,设书记 1 人,副书记 1—2 人 ( 设 2 人的其中设专职副书记 1 人 ) 。书记、副书记数额,不得超过委员人数的半数。分别设组织委员、宣传委员、纪律检查委员。委员多的还可以设青年委员、群众委员、保密委员、统战委员等。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不设常务委员会。
(2) 总支部委员会
机关党员在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的,可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。党员不足 50 人,因工作需要,经上级党组织批准,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。总支部委员会下设若干支部委员会或党支部。机关总支部委员会,一般设委员 5—7 人,最多不超过 9 人。设书记 1 人,副书记 1 人,委员分别设组织委员、宣传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等。
(3) 党支部委员会
机关正式党员在 7 人以上 50 人以下,可成立党的支部委员会。党员在 3 人以上 7 人以下 ( 不含 7 人 ) 设立党支部。机关正式党员不足 3 人的,可与邻近单位的党员联合组成支部委员会。
机关党支部委员会,一般设委员 3—5 人,最多不超过 7 人,设书记 1 人,有的增设副书记 1 人。委员分别设组织委员、宣传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等。委员人数少的可由组织委员兼任纪律检查委员。
党员不足 7 人的党的支部,只设书记 1 人,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 1 人。
(4) 临时党组织
为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而成立的临时单位、临时机构、短期学习班等,经批准,可以设立党的临时委员会、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。
(5) 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
《条例》明确规定: “ 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,一般应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。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门,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。 ”
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。委员职数与机关党的委员会委员职数基本相等。未设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基层党组织的纪律检查委员,分别由机关党的委员会、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产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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